摘要
涉外产品责任案件日益增多, 而目前我国还没有调整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专门制度, 现行的法律适用规则也有颇多缺陷, 存在对“侵权行为地”界定模糊, 其适用法律不能很好地保护受害人利益, 法律条文缺乏严密性等问题。我国应积极吸收相关的国际通行规则, 健全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首先, 应适时加入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其次, 应对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进行专门立法。
出处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第1期65-68,72,共5页
Journal of Hennan Busines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