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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马克思的法学思想——解读《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被引量:1

Mark's juristical thinking in his earlier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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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早期的马克思只是从法学和伦理的角度来分析物质利益关系, 不过他从自然法入手, 首先确立了他的人权观念, 即社会及其法律应保障人们的生存权、平等权以及人的尊严和自由; 同时, 分析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辩证关系, 认为程序法对维护物质利益具有特有的价值。这对今天也有明晰的启示: 法院不应成为自身利益的立法者; 任期应有法律保障; 法律也应伦理化。
作者 韩红俊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出处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第1期79-81,共3页 Journal of Hennan Business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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