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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Exploring Several Legal Problems about Tour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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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旅游合同是新型合同类型,旅游合同的调整范围应包括一切包含旅游因素的合同。旅游合同自身包含有委托、行纪、居间、承揽合同等因素,但现存的有名合同的任何一类都无法涵括之,可以大胆地借鉴国外、我国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立法的有益经验,将旅游合同有名化。损害赔偿是旅游合同纠纷关注的焦点,为了有效地保护旅游者的利益,应赋予旅游者向旅行社、经营者等任何一方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由于旅游以追求精神愉悦为目的,旅游者可以精神损害为由提请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时间在旅游合同中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法律事实,旅游者得以时间浪费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2期114-116,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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