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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单方降低劳动者退职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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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1984年9月,冯某由劳动局通过教育局安排在某学校工作,用工性质为计划内合同工。至1992年退职前,冯某先后在该校校办厂、保卫科、收发室工作。在此期间,该校均按照事业单位标准发放并调整其工资。1992年11月,冯某办理退职手续,教育局按照事业单位人员性质审批其退职待遇,学校也按事业性质标准向其发放退职金。1995年1月,该校以行政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大幅度提升,学校难以负担为由,
作者 周玉美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80-80,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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