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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认识错误能否作为有效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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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罗某是某公司小老板,一日,到县工商银行办事,由于停车场离银行门口较远且门口没有泊车位,为了方便,便将车停放在人行道上,时间长达20分钟。期间,某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巡查到此,便依法进行拍照取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停放在人行道上的车辆予以锁扣,并将处罚通知书放置于车前挡风玻璃上。后罗某到某县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其申辩道,刚停车不久,
作者 刘东平
出处 《城建监察》 2005年第1期19-2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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