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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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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举证告知制度即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将《举证通知书》发给申诉人和被诉人,告知案件当事人劳动仲裁实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申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出处 《黑龙江劳动保障》 2003年第12期16-1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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