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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婚姻登记程序疏漏引发的婚姻合法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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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 原告:吉某某,女,1991年11月10日生. 被告:江苏省涟水县高沟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徐久和,女,1951年6月生. 1978年3月,第三人徐久和与吉爱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名吉利.1987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1990年吉爱新在南京与李维萍相识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即原告吉某某.1993年,吉爱新与李维萍因感情不和,双方自愿离婚.1998年吉爱新患食道癌住院治疗.手术期间,徐久和前去照料.
作者 王晓玫
出处 《社会福利(实务版)》 2005年第2期48-50,共3页 Social Welf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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