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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明确深沪两证券交易所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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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一个司法解释明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司法解释特别指出,投资者对证券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的不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出处 《财经》 2005年第4期88-88,共1页 Business & Finance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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