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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广夏案被告判赔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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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年底公开开庭,审理柑松华诉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0672.05元。原告柏松华诉称:原告根据被告披露的年报和公告买入其股票,总金额为179630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4月23日下发处罚决定,认定被告有隐瞒重大事项,披露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
出处 《财经》 2005年第1期114-114,共1页 Business & Finance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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