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宥于传统诉讼理论和观念的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也不可能通过证据规则对刑事证明活动予以严格的限制,但现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仍对一些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做出了规定。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构建了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基本框架,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毋庸置疑,其不足和缺陷是仍是显而易见的。
出处
《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3年第4期73-75,共3页
Journal of Adult Education College of Hebei University
基金
河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课题2003年项目<刑事证据规则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