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法为人的行为设定了正面和负面两种行为模式,法上不存在所谓的第三种行为模式。法律行为内含合法性和违法性双重品性,法律行为品性的生成过程其实就是法的实现过程。当然,法律行为的双重品性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相对性和互通性。法的行为模式的缺陷决定了对现实的法律行为进行合规则性修补的必要性。借助规范评价,行为与法实现了秩序下的结合。规范评价机制从不同侧面和意义上讲是一个行为解释机制、价值判断机制以及利益激励机制。利益激励机制是规范对行为的最具决定性的整合机制。
出处
《黄山学院学报》
2003年第3期18-21,共4页
Journal of Huangsha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