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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会会员条件规定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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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2年制定的《工会法》对加入工会的人员作出规定,即:“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中国工会章程》
作者 安远超
机构地区 全总政研室
出处 《工运研究》 2000年第23期25-2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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