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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之战》壁画著作权诉讼之我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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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壁画作为一种公共艺术,创作完成于公共场所,针对不特定人群,其发表权的实现有特殊性,通常情况下,存在即发表。就本案而言,《赤壁之战》固定于晴川饭店二楼宴会厅墙体,虽然不是作品发表的惟一形式(画家们拍了照),但却是作品发表最原始、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形式,而且作品以这种方式在这样一个特定地方发表,双方通过合同给予了认可,饭店方无权单方面改变。
作者 胡伟 陈水源
出处 《出版广角》 2003年第12期47-48,共2页 View on Publis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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