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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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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简称《政府采购法》),已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政府采购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政府采购工作在我国是一件新生事物,如何加强对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是新形势下面临的新课题,是一件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作者 王艳凤
机构地区 衡水市档案局
出处 《公共支出与采购》 2003年第12期51-5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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