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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通知,印发《检察官培训条例(试行)》,该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检察官培训要与检察官任免、奖惩相结合,任职资格培训结果应作为检察官任命、晋升、续职的重要条件;领导素能、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结果应作为检察官年度考核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作者 文心
出处 《检察实践》 2002年第2期80-80,F00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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