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随着社会法治观念的增强和制度治国的推进,劳教制度的运作普遍受到了社会质疑,甚至某些强烈的批评已来自于执法部门,客观地说,无论人们对劳教存废持什么态度,有关教养处罚与刑罚强度倒置、收容条件模糊、审批权配置不合理、受教养人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切实保护等现行弊端,都是人所共识的。因此,企图以通过劳教立法的方式,为现行劳教目标和运行过程找到一个逻辑起点,将其现有制度活动合法化,已不现实。强调用某一立法形式解决现有的劳教弊端,恐怕也只是权宜之计。但如果借劳教立法的可行性论证,把那些处于刑法外围、相对活跃的制度性教养归人一个话题,其意义就远不止是解决劳教自身的合理化问题了。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6期723-735,共13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