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的法律规定了广泛的无效合同范围,这样的立法态度限制了当事人的意志,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交易的进行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法》颁布之后,改变了以往我国法律限制当事人的意志的立法态度,充分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当事人各方即具有约束力。因此,《合同法》严格地规定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出处
《特区法坛》
2001年第6期18-19,31,共3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