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浅议对告知义务不履行与沉默欺诈 被引量:4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将"对告知义务的不履行"作为沉默欺诈的基本构成要件,并应当仿效大陆法系国家而将这一条件中的内容确定为"发生在任何情况下的对告知义务的不履行";在适用这一条件时应当将诚实信用原则所派生的"重要情况告知义务"确定为具有普遍适用性质的告知义务,并应当将"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有关事实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确定为否定沉默欺诈的抗辨事由。
作者 张淳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01年第2期221-225,共5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Henry Campbell Black.Black‘s Law Dictionary[]..1979
  • 2Earl Jowitt.The Dictionary of English Law[]..1959

同被引文献45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4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