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获准从事电信与信息服务经营单位通告(1999)21号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从事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的经营单位必须经国家通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方能按照规定的业务种类和服务范围开展合法的经营活动。未经国家通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无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经营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违者均属非法经营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出处 《中国无线通信》 1999年第3期56-59,共4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