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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第一制度性权利 被引量:37

Procedural Rights: The Primary Systematic Rights in Modern Society Ruling b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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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诉权作为一种程序性权利 ,它是为保障公民实体权利而必须存在的“权利救济权”。因此 ,诉权的实现受到限制就会影响到公民实体权利的实现。
出处 《法学杂志》 2002年第4期3-5,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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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 1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宪法诉讼制度,公民个人可以以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国家机关的侵犯为由向有关的宪法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宪法法院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在我国,著名宪法学家王叔文先生在起草1982年宪法时曾向宪法起草小组建议设立宪法监督机构.后王叔文等30名全国人大代表在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又向大会主席团提出了加强宪法实施监督机构建设的议案。
  • 2公民的申诉权,在建国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中都没有涉及.1978年宪法第55条规定,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对这种申诉,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1982年宪法肯定了公民的申诉权并扩大了公民申诉权的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这里显然将公民申诉权建立在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监督上,属于宪法所确立的监督权的一种,已经超越了仅仅与自己权利有关的申诉.
  • 3"来访申诉听证制度",其实质是听取"一面之辞"的审查方式."来访申诉听证制度"体现出了信访特征,无须通知被申诉人参加,以减少不必要的讼累.因为如果申诉人的"一面之辞"听起来都没有道理,那么作出不予受理的处理就是理所当然的;如果申诉人的"一面之辞"听起来有些道理,还必须同时举证加以证明;如果"一面之辞"虽听起来有些道理,但举证不能的,不予受理也顺理成章.只有对"一面之辞"确有道理,并同时举出相关证据的申诉,或经听证,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感到理由不充足,对原判正确性存疑的案件,才决定进一步调卷进入申诉复查程序.
  • 4"听证制度悄然崛起"[J].民主与法制,2001,.

同被引文献374

引证文献37

二级引证文献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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