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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与香港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若干法律问题

Legal Issues on the Formation of Free-Trade Area between Chinese Mainland and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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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2年1月下旬,在国家外经贸部官员与香港财政司司长的磋商中,已将原先提出的“内地与香港自由贸易区”的称谓正式定为“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多数人士认为此一名称比“自由贸易区协议”对香港更为有利,因为後者主要针对货物贸易,而“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则函盖商品和服务,而服务业则是香港的主力所在。但我认为,这种更改并不见得妥当。
作者 車丕照
出处 《中国法律(中英文版)》 2002年第4期27-29,89-93,共8页 China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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