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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我国司法审判中的软件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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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人类进入知识经济时代,计算机软件成为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世界贸易组织通过Trips协议对成员国计算机软件司法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也是成员国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国务院于1991年6月4日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并未达到WTO规定的“最低标准”,因此国务院于2001年12月28日公布了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计算机软件司法保护已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该条例具有如下特点:
作者 韦晓云
出处 《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 2002年第9期53-55,共3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卷,第648页,“从入世谈我国商标法法律责任的修改—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
  • 2郑成思主编的.《知识产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5月,第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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