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0年9月,丁资产管理公司诉丙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原告丁公司诉称:1996年12月,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外汇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甲银行向乙公司发放贷款180万美元,利率为年息6.8125%;期限11个月,即自1996年12月起至1997年11月止。1996年12月18日,丙公司与甲银行、乙公司签定了一份编号为(96)华阳保字第2号的保证合同,保证对乙公司向甲银行总行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同时约定该保证合同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借款合同签定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