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制度之缺陷及其完善 被引量:2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首先,要重新确立陪审制度的宪法地位。我国现行陪审制度是以人民法院组织法为根据而存在的,该法在1983年修订时,将原规定第一审应实行陪审制度,改为较为灵活的选择性规定,是否适用陪审制由法院自行决定。因此,立法上本身就体现出可有可无的状态。要使陪审制度得到足够的重视,应当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其次,要统一现行法律关于陪审制度的表述。在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中确定陪审制度,明确“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称谓上统称“人民陪审员”。
作者 许徽
出处 《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 2002年第11期79-79,共1页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41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5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