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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简化的权利——评刑事简易程序中的国际人权标准 被引量:23

The Human Rights of the Defendant in Summary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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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者认为 ,简易程序不需要按照普通的审判程序以陪审团审判和直接言词的形式进行审理。这必然要使被告人的一些权利无法行使 ,或者无法充分行使。国际人权公约要求各国在简易程序适用中保障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以国际公约为标准 ,作者认为简易程序中的基本程序权利有三项 :知悉权 ;程序选择权 ;律师帮助权。以此为基础 ,作者指出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被告人人权方面的不足 ,并提出了完善的方案。 The human rights of the defendant in summary procedure: the right to learn the truth, the right to choose procedure, and the right to seek to help of lawyers.
作者 高一飞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4期65-69,共5页 Modern Law Science
关键词 被告人 刑事简易程序 权利 人权标准 国际人权公约 本诉 程序选择权 权方 作者 要求 human rights right to learn the truth right to choose procedure assistance of lawyer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熊秋红.论刑事辩护制度之理论基础(下)[J].政法论坛,1997,15(2):51-58. 被引量:3
  • 2邱联恭.程序选择权之法理[M].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四),台湾:三民书局1993.569..
  • 3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 4陈开欣.英国刑事司法制度概况--赴英考察报告[A].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C].1993.

共引文献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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