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一事不再罚”的理解和适用。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主体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显然不完全等同于“一事不再罚”;它对“一事不再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所限定,即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处以两次以上罚款,但可依法以其他形式进行处罚,比如可以给予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这是属于并处和多个处罚的问题,而不再是“一事不再罚”的问题。所谓并处是指同一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不同形式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