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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拒绝录取残疾新生是否属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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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某系G市某中学的应届毕业生,因年幼时患过小儿麻痹症,落下下肢残疾。他在参加高考时,填报的第一志愿为该市财贸专科学校。王某在这次考试中取得了456分的成绩,而财贸专科学校当年的录取分数线只有427分。但是财贸专科学校以该校计算机房在4楼,王某无自理能力为由拒绝录取王某。王某不服,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市财贸专科学校告到法院行政庭,要求法院确认该校的这一行政行为无效,以恢复自己根据自身意愿接受教育的权利。
作者 兆辉
出处 《行政与法制》 2002年第11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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