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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判例制度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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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但在英美等普通法国家也出现了不少的制定法。同样地,成文法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但在典型的大陆法国家法德等国也出现了有限的判例制度。两大法系法律发展的这一融合,其侧重点虽有所不同,即英美法系中的制定法和有限领域的法典,主要用于对判例法进行部分修改、变更或综合整理;而大陆法系的判例一般也仅是作为解释法典或制定法的方式。但法律发展的历史表明,不论是单纯的判例法或是单纯的制定法都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
作者 张榕
机构地区 厦门大学法律系
出处 《福建法学》 2002年第1期29-33,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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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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