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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居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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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史尚宽先生认为:夫妻同居为夫妻共同生活之基础的要件,其义务为本质的义务,与婚姻成立同时发生,在婚姻解除前,继续存在。但是,无论是从哲学的正反二方面看问题的思路出发,还是从现实生活存在的大量的夫妻分居的现象来看,我们在强调夫妻之间同居义务的同时,却压根儿没有或不屑考虑夫妻之间是否有分居权。这实际上是对婚姻自由的限制。难道夫妻一分居就必须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另外,法律忽略了自己的调整社会的功能,没有对现实中的分居作出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夫妻分居纠纷得不到有效的法律规范,进而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社会问题和伦理问题。
作者 黄毅 郑金雄
出处 《福建法学》 2002年第1期38-4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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