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大陆刑法理论界对不可罚的前后行为理论鲜有论及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界 ,有的把它置于法条竞合中加以讨论 ,有的则在吸收犯中进行论述 ,观点颇有纷争。有人认为 ,不可罚的前后行为与主行为构成一个整体 ,属于法律拟制的行为单数① ;也有人认为 ,不可罚的前后行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立性 ,只是与基本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 ,所以不予处罚。事实上 ,纷争的起因是由于理论思考的前提不同 ,即怎样理解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及自然意义上的行为之间的关系。而对这一问题的理解 ,直接影响到对不可罚的前后行为的理论定位 ,同时也涉及到行为人行为的定罪问题。本文拟就此展开论述。
出处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2年第2期14-21,共8页
Journal of T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