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严格意义上讲,使用“行政诉讼解决民事争议”这个命题并不十分妥准,因为,1.行政诉讼从性质上讲,其解决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所触及的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作为原告的相对人之间的管理和被管理的这一地位不平等的法律关系,而民事争议指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争议,其依法应经民事诉讼而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2.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两种不同范畴的程序可以同时进行的只有刑事诉讼法,即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出处
《特区法坛》
2002年第71期26-27,共2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