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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应由内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管辖

A Case concerning the Jurisdiction of a Mainland Labor Dispute Arbitral In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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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女士是一香港居民,B公司是一家跨国企业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则是该跨国企业在中国H市依据中国内地法律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1999年3月,A女士与B公司在香港签订了《雇佣协议》,约定A女士出任C公司业务总监,月薪为92000元港币并享受与其职位相当的福利待遇。《雇佣协议》签订後,A女士即被派往H市工作。2000年4月13日,因A女士在住房补贴事宜上违反诚信义务,欺诈C公司,C公司遂将情况通报B公司,B公司授权C公司将其解聘。
作者 華萍
出处 《中国法律(中英文版)》 2002年第1期33-33,95-96,共3页 China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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