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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需有效用——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启用动议权引起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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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人说,法律能改变过去,法律能成就现在,法律能决定未来,这中间贯穿了一条法律原则,那就是“法律要有效用”。在今年初召开的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首次启用动议权,提出将市政府提交修改的《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废止。结果,这项原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法律修正议题,因常委会部分委员依法启用动议权而被暂缓表决。
作者 陆拯
出处 《上海人大月刊》 2002年第3期19-1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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