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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遣送工作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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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现有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来看,收容遣送工作是民政、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收容并遣送回原户口所在地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按照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收容遣送工作主要功能是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91)48号文件《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将收容遣送的对象扩大到“三证”(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不全的流动人员。
作者 王聪
出处 《福建法学》 2002年第4期33-3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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