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这是刑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对盗窃未遂定罪的唯一的司法解释。因解释对“情节严重”的条件规定得过于笼统,而刑法理论界对盗窃未遂的罪与非罪的认定缺乏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由于对《解释》的理解不同,给盗窃未遂罪与非罪的认定以及处罚带来实际操作困难和理论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大量的盗窃未遂案件未进入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