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记者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2年10月1日起,对部分现行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调整的政策主要有三项:一是对1996年4月1日以前,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自、基本建设项目(含重大建设项自)、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享受外商投资政策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在项目额度和投资总额的剩余额度内进口的商品统一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即在项目额度或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口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