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地方立法的计划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明显增强。但是,在法规起草和送审过程中迁就部门利益的倾向却时有所见,成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一大障碍,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权利与责任不对称。“权利”与“责任”必须对称,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既不存在没有“责任”的“权利”,也不存在没有“权利”的“责任”;还不应出现“权利”大于“责任”或“责任”大于“权利”现象。在当前地方立法特别是提请人大审议的法规草案中,前一种情况已基本没有了,而后一种情况在一些法规草案中却不时出现:一方面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包括其下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