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间接证据能否认定借款事实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问:我女儿1998年与王某结婚时从我手里借走2万元用来购买住房。当时是我将一张2万元的定期存款提前支出后交给王某的,未立借据,给他钱时亦无其他人在场。王某当天即将钱交给了卖房单位。婚后,由于他俩不和,我女儿提出与王某协议离婚。王某不同意,并请来村委会人员进行调解。调解时,我提出购房时借我2万元一事,王某当时未否认。经村委会调解后未和好,我女儿决定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借款时未写欠条,如果王某拒不承认借款之事,我还能追回这笔借款吗?若能,我该采取一些什么措施呢?
作者 罗新祥
机构地区 会同县人民法院
出处 《湖南农业》 2001年第8期24-25,共2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