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纯律”较之于“五度相生律”、“十二平均律”之“协和”历来被公认无疑,然而,判断其“协和”的标准却是不够全面和准确的,因为判断“协和”的标准与历史、文化的基础和背景有密切的关系。无论是“纯律”、“五度相生律”、还是“十二平均律”,它们之间并无孰优孰劣之分,抑或哪个更科学、更先进、更合理,并且又会因为音乐风格表现的需要而截然不同。“三分损益法”与“五度相生律”在产生音高关系上有相当大的区别,“三分损益法”在音高上形成的个性特征又恰是形成我国民族民间音乐的风格特征。“旋相还宫”与“还宫转调”之说与我国民族音乐理论中的“六十律”和“三百六十律”均是为解决民族音乐调式中不同八度内同唱名者准确音高不同的问题。另外,人们一直将朱载癱的“新法密率”与“十二平均律”说成是一回事,然而仔细考证我们会发现“新法密率”不能等同于“十二平均律”,反之,“十二平均律”也并非“新法密率”。
出处
《交响(西安音乐学院学报)》
2001年第3期14-16,共3页
Jiaoxiang-Journal of Xi'an Conservatory of Mus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