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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调重弹:维护电影的合法权益,加大“扫黄打非”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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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众所周知,电影是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产品。无论是在电影院放映还是在电视台转播,都需取得版权所有者的授权。电影频道播放的电影节目,其它电视台也无权转录擅自播放;录音录像制品包括激光视盘等必须得到版权所有者的授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渐成熟的今天,我国对知识产权先后制定和颁布了著作权法、著作权实施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使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也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作者 袁焱炳
出处 《中国电影市场》 2001年第2期21-21,共1页 Chinese Film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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