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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准司法性及我国的对策 被引量:3

On the Quasi-judicial Features of WTO's Dispute-Settement Mechanism and Our Counter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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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WTO中最耐人寻味的是其争端解决机制。它既包括非司法性解决程序,又包括司法性解决程序并且是以司法解决程序为主的程序关系,具有准司法性。我国历来主张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端,一般不主张通过国际司法解决国际争端。所以,以往对于国际司法管辖权的协议,我国都予以保留。但是,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有利我国同国际贸易伙伴磋商和贸易争端,改善我国的谈判地位和贸易待遇。这次入世,我们必须利用世贸组织解决争端机制,接受管辖,解决争端。
作者 刘士平
机构地区 湖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湖南社会科学》 2001年第3期23-27,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Hu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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