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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关于回执业务的变化与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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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回执,在2001年3月1日始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的第二节邮件的准寄范围第14条中有如下规定:“国内邮件回执(以下简称‘回执’邮1117)由邮局制备,用户在交寄国内普通给据邮件使用‘回执’时填写,随同邮件一并交寄,各邮局于投交相关邮件时交收件人盖章或签字,寄还寄件人作为相关邮件妥投的证明。”
作者 张芝繇
出处 《天津集邮》 2001年第4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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