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的价值共识是解决目前法治建设悖论的一个重要环节。法的价值共识是多元社会的产物。根据主体间性的思想,它可以通过主体间的平等交往、对话来达成。法律的制定与发展的过程,实际上是不断形成法的价值共识的过程。这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论辩、试错、纠偏的过程。公共交往程序是实现法的价值共识的程序框架。宪政是使这一程序框架具体化的基本制度。公正、平等、自由则是宪政得以形成、运作的基础,是宪政的价值之维。
出处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2001年第5期7-23,共17页
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