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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义务与商业裁判规则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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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本身的组织结构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几乎都围绕着营利性这一目的来设计。其中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就是希望作为公司经营决策人的董事能够为公司事务尽其所能,同时又担心董事会滥用这一权利,导致公司的损失,于是在法律中确立了董事的善管义务、忠实义务等,以督促董事认真决策、认真管理公司事务。但是,由于商业风险的存在,很可能董事已经完全尽到了法律要求的义务,可是仍然造成了公司损失。这种情况下,就不应要求董事对此承担责任。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把正常的商业风险和因董事未尽义务而造成公司损失这两种情况分开。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做出探讨。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2001年第5期38-42,共5页 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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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 1王保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J].环球法律评论,1994,16(1):1-12. 被引量:81
  • 2刁荣华.《中国法学论著选集》[M].汉林出版社,1976年印行.第188页.
  • 3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2nd Ed, West Publishing Co. 1987, P. 311.
  • 4Robert S. Stevens &.Arthur Larson, Cases and Materials 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West Publishing Co. 1947, P. 474.
  • 5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2nd Ed. West Publishing Co. 1987, P. 310.

共引文献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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