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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冲突规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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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结合域外关于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学说 ,评述了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冲突规范的规定 ,认为现行立法既具有先进性乃至独创性 。
作者 陈柳裕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2001年第1期148-151,共4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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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有关票据的冲突规范,具体表现为两种不同性质的规范.一种是国际条约的冲突规范,如《日内瓦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和《日内瓦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另一种是以本国国内法规定的冲突规范.我国未加入前述两个票据法律冲突公约,有关票据冲突规范,仅以国内立法为限.
  • 2需要指出的另一个问题是,该定义以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的发生地为涉外票据的判定标准,其中的"等"字,使该定义的外延具有不确定性.
  • 3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从1971年开始致力于各国票据法的统一,先后拟定了《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和《联合国国际支票公约》两个统一实体法公约.这两个公约是大陆法系国家和普通法系国家的票据法的相互调和、妥协、折衷的产物,并于1990年开放签字.
  • 4金彭年.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研究[J].法学研究,1999,21(4):110-122. 被引量:20
  • 5孟宪伟.略论公共秩序保留[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5,7(2):70-76. 被引量:1
  • 6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规定有一条通则性条款(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 7英国1882年《汇票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当事人承担义务的能力与合同当事人的能力的相同.根据这一规定,对票据当事人的能力应适用与一般合同当事人的能力相同的冲突规则,而对当事人的能力,英国法院一般认为,一个合同的当事人如果依其所在地法有能力,他的能力就应当得到确认.当然,英国个别法院在一些判决中主张依票据合同的订立地法决定票据当事人是否有能力.
  • 8黄进.《略论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J].判例与研究,1997,(1).
  • 9例如,《日内瓦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一个人依汇票或本票约束自己的能力,应当依其本国法.如果其本国法规定,对于该争议,应适用另一国法律,则应适用另一国法律.当一个人依前款规定适用的法律无能力时,如果他在另一国签字,在该国,根据当地的法律,他有应具备的能力,则他应受到约束.如果只有通过适用本条前款,一个因汇票或本票而订立的合同才能在其他缔约国域内发生效力,一个缔约国可以拒绝承认该合同的效力."《日内瓦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第2条的规定,也为《日内瓦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第2条所吸收.目前,不仅日内瓦冲突法公约的缔约国在其国内的票据法中吸收了该规定,而且某些非缔约国也在其国内立法中吸收了此种规定,如韩国《关于涉外民事法律的法令》第34条即是.
  • 10于喜富.涉外票据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兼评我国票据法关于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规定[J].东岳论丛,1996,17(1):68-73. 被引量:1

共引文献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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