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0年9月6日早上7时许,张圣仁去同村张厚根家借锯子,当走到张厚根家门前场地时,被一只白色背上有一块黄毛的狗在右小腿上咬了一口,在场人告知该狗是李金根家饲养的狗。经法医检验,张圣仁的伤势属轻伤乙级。张圣仁为此用去医药费236.6元。之后张圣仁多次要求李金根赔偿医药费损失,但李金根否认是其家的狗咬伤张圣仁,拒绝赔偿。为此,张圣仁起诉要求李金根赔偿医疗费、验伤费及其他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圣仁被被告李金根饲养的狗咬伤,原告当时没有过错,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李金根否认是其饲养的狗咬伤原告证据不足。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14.6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