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动物致人损害 主人要赔偿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2000年9月6日早上7时许,张圣仁去同村张厚根家借锯子,当走到张厚根家门前场地时,被一只白色背上有一块黄毛的狗在右小腿上咬了一口,在场人告知该狗是李金根家饲养的狗。经法医检验,张圣仁的伤势属轻伤乙级。张圣仁为此用去医药费236.6元。之后张圣仁多次要求李金根赔偿医药费损失,但李金根否认是其家的狗咬伤张圣仁,拒绝赔偿。为此,张圣仁起诉要求李金根赔偿医疗费、验伤费及其他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圣仁被被告李金根饲养的狗咬伤,原告当时没有过错,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李金根否认是其饲养的狗咬伤原告证据不足。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14.6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作者 周辉
机构地区 峡江县人民法院
出处 《农村发展论丛(实用版)》 北大核心 2001年第9期18-19,共2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