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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关系之辩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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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来,各地法院遵循改革的方针,从实际出发,积极指导当事人举证,同时,在特定条件下,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以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之不足,然而,由于现行立法的不够完善,导致实践中证据收集上的混乱状态,当事人举证责任不明,法院查证范围不清,其结果则是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失却和当事人权利保障的不平衡。因此,尽快厘清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查证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对二者的适用范围予以明确的界分,不仅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需要,更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作者 张松美
出处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第1期82-8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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