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WTO体制下,争端解决机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的有关规定,在争端各方无法通过磋商程序达成解决办法时,申诉一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一个专家小组来审查该案件。专家小组实际上就相当于一审法院。如果当事国对专家小组报告(相当于一审判决)不服,可上诉至由7人组成的常设上诉机构。上诉机构进行保密和书面审理,其审理的范围限于专家小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小组的法律认定和结论。
出处
《当代法学》
2002年第4期14-16,共3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