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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强制经营行为与地区封锁行为的弊端与对策──兼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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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了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根据该条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该条是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其中第1款禁止其实施行政性强制经营行为;第2款禁止其实施地区封锁行为。
作者 阎铁毅
机构地区 海事大学法学院
出处 《当代法学》 2002年第4期155-158,共4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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