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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犯罪特征及其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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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大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一些流氓恶势力犯罪团伙(本文简称“黑恶势力犯罪”),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的腐蚀、渗透直至与其相互勾结,是其显著特点之一。其主要手段是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后台或靠山,故意包庇、纵容、保护黑恶组织成员及其犯罪活动,有的甚至由黑恶势力中的成员直接充任国家工作人员,形成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致使某一地区的黑恶势力,胆大妄为,为非作歹,称霸一方,残害无辜,危害社会。
作者 刘长春
机构地区 马鞍山市检察院
出处 《江东论坛》 2002年第1期42-4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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